贺某和三个朋友想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贺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50%的股份,其他三个朋友分别以实物、专利技术、货币出资,各占公司30%、20%、10%的股份。这样的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吗?
以上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于贺某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注册资本的50%,故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