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但不显名的股东,而真正的显名股东并不会出资。隐名股东一般会把企业注册在子女、亲人的名下,最近非常轰动的“北电侯亮平”举报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宋靖注册有多家公司,全部都寄存在她的亲人名下,如果事情属实那么宋靖就是隐名股东,但是公司法认可“隐名”股东吗?
王某与亲戚于某、李某三个人共同出资组建A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20万元,于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10万元。手续都是由王某一手经办的。成立之后,王某担任董事长,于某担任总经理,而且李某主持、参加了公司的每一次股东会和董事会。3年下来,公司效益非常好。此时李某得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而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李某是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李某不是该公司的法律意义上认可的股东。公司发起人在一个公司成立的时候,作为股东出资的规范程序应该是股东把自己的出资打入到公司组建的临时指定账户,然后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由他个人持有,然后把他的名字列入股东名单。股东名单上对出资的股东要有所记载,而且要发给他带有相应编号的出资证明书。本案例中,李某进行出资,股东登记等手续都是王某代办的,王某没有把李某登记为股东,应当认定为有恶意。但由于工商局的股东登记上没有李某的名字,所以李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