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陈某与初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陈某以货币的形式出资30万元,初某以自己的一处房产抵作30万元出资。但是在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时,工作人员发现初某因向银行贷款20万元已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这样的房产能作为初某的出资吗?
该房产不能作为初某的出资。设立公司时股东若以实物出资,应当视为把个人财产转让给公司。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自由转让将受到限制,如果以其作为出资,会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出现资本不确定的状态,一旦抵押权实现,将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因此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