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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当中,双方同时反悔,中介是否还能收费呢

【发布日期】2017-06-22  【浏览次数】590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在交易过程当中,买卖双方通常在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交易,一旦交易成功,如果有一方想要反悔,另一方有权利不承担对方的反悔要求。但如果双方同时反悔呢,又该如何处理呢?

王先生和黄先生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中介订立了一份三方《购房协议》,约定王先生以320万元购买黄先生的一套房产,中介费为房款的1%。签《购房协议》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7月25日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含10万元定金),8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买卖合同当日再支付房款60万元。在签买卖合同后60日内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当日交付房屋,剩余房款由王先生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购房协议后,王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到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均不愿意签订买卖合同,各自也同意解除购房协议。此时,中介坚持双方缴纳中介费,尽管双方没有签正式的买卖合同,但《购房协议》对每期房款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过户和交房的时间都已明确约定,可视为完成交易。三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提醒通过中介公司买房的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拿好主意,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对中介费,国家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各地方政府、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了中介费的收取幅度。很多居间公司(中介公司)在与你签订居间协议时,就书面确定了佣金的标准,那么他们收取佣金的标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就是合同依据。私下协商中介费当然也可以,毕竟是一种合同,但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房产经纪人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关于居间的收费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买卖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中介公司虽然不可以收取中介费,却可以要求你支付他们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本案,未约定中介费的收取方案,只能以双方的买卖成立作为中介公司是否完成居间服务工作,从而以合同约定来收取中介费。案例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就其购房协议的内容,已经很详尽地约定了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以及如何交房、办理过户手续等,可以认定买卖双方法律关系成立。因此,中介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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