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在某幼儿园读大班的6岁男孩小刚吃饭时和其他小朋友争抢,幼儿园老师李某觉得小刚太不听话,就推搡着小刚要罚站,结果将孩子推倒,磕在了饭桌的桌子角上,孩子的脸当场破皮流血,放声大哭。孩子的哭声引来了其他老师,老师们将孩子送到医院,经检查,孩子受伤并不严重,但是医生要其休息半个月。孩子的父亲梁某将李某及幼儿园告上法庭。那么,小刚的父亲可以代替孩子起诉吗?小刚是原告吗?
小刚的父亲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替小刚行使诉讼权利,但本案的原告应是小刚。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小刚是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参与诉讼的行为能力。小刚的父亲梁某是其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小刚提起诉讼,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