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熊某的父亲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车主为酒后驾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的父亲受伤以后住院治疗,而肇事车主迟迟不支付医疗费用。熊某家在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后,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再负担后续的医疗费用,现已将肇事车主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以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由于熊某父亲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先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