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黄河呼和浩特动态
扫一扫,手机打开 扫一扫,手机打开 联系电话:0471-5193880

哪些案件可以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606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2008年10月,熊某的父亲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车主为酒后驾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的父亲受伤以后住院治疗,而肇事车主迟迟不支付医疗费用。熊某家在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后,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再负担后续的医疗费用,现已将肇事车主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以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由于熊某父亲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先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关于黄河呼和浩特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193880 / 18947116525  网  址:www.sxhhls-hhht.com  地  址:呼和浩特万达广场B座22楼2203、220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701号 蒙ICP备17001204号-1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内蒙古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排名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