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某和付某因做生意产生纠纷,菜某非常生气,酒后带着哥们找付某算账,并威胁付某写下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事后,付某认为菜某只是一时赌气,过后就没事了,所以没有报警。不久,菜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了付某,要求付某还钱。付某该怎么办?这个证据有效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辨别真伪,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
本案中,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此欠条究竟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做出判断,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付某如能够证明该欠条为自己受胁迫所写,则欠条无效,菜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而如果不能证明,付某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