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初某在小区遛弯时被本小区一只大黑狗咬伤。尽管天已黑,可是凭着路灯,初某还是一眼就认出了咬伤自己的狗是隔壁邻居肖某饲养的德国黑背。初某去医院检查,伤势比较严重。初某于是到肖某家,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700元。肖某辩称他那天根本就没出去遛狗,除非初某拿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初某的伤口是他的狗咬伤的。可是,狗是肖某的,狗也不会开口说话,初某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初某应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是针对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咬人的狗是肖某的,初某平时根本接触不到,取证很困难。因此,初某被狗咬伤一事,初某是无法证明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了。为了体现公平,应该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狗没有将初某咬伤。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