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和妻子李某由于感情不和一直在闹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当时由妻子保管,现在何某要求分割,但是李某对保管的钱矢口否认。此事没有别人可以作证,但是离婚前几天何某和李某曾经谈到过此事,当时何某悄悄录了音。那么,如果何某起诉离婚,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何某将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李某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可以将此录音资料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