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某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薛某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该派出所指定薛某在一间约为10平方米的房间内活动,不得离开,每日三餐由家人送来,去厕所也要由公安人员跟着。在此期间,区公安局没有过问薛某的案件,一直拖了7个多月,才重新侦查。那么,公安局的做法合法吗?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本案中,区公安局名义上对薛某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差不多,且在此期间中断了对薛某案件的调查,对其监视居住已经7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因此必须对薛某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