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邻居陈某素有积怨,一天,谢某又与陈某因小事发生争吵,气急败坏的谢某回到家拿起一根木棒冲出家门,还叫嚣道:“我今天一定要打死姓陈的,谁也不要阻拦我。”邻居们有人阻拦有人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谢某带到派出所,并将其拘留。谢某的犯罪行为还未引发什么后果,可以采用拘留的措施吗?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审讯,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是一种比较重的强制措施,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实行起来更要慎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施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本案中,谢某拿着木棒冲向陈某家,这是正在实施的犯罪,而且是在犯罪预备时被发现的,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符合拘留条件,应该对谢某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