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执行拘留时过于匆忙,公安人员忘记带拘留证了。冷某被拘留以后,辖区内又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此事,无暇顾及冷某的案件。冷某在拘留所里待了两个多月,公安机关不闻不问,也没有通知冷某家属。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吗?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冷某在拘留所里待了两个多月,超出了规定的最长期限,期间,公安机关对其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