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律师刘某接受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江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江某的辩护律师。而后,刘某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江某。刘某出示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刘某的会见要求。那么,律师刘某此时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情形外,无须任何人的批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涉嫌抢劫罪,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江某。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江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