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父亲患病多年,一直由王某一家照顾,生前一再表示要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王某,可是没有写遗嘱。不久,重病的王父去世。而在处理后事时,王某的弟弟拿出一份公证的遗嘱,上面清楚地写着:“将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王某在生气的同时感到蹊跷:“遗嘱是什么时候做的?弟弟曾带父亲去过医院,难道就趁着那个机会?可是父亲一直有病,甚至不是经常保持头脑清醒的状态,公证处是如何做出的公证书呢?”王某带着诸多疑问想到法院行政庭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那么,公证书真有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