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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

【发布日期】2020-09-14  【浏览次数】3263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婚姻是两性的结合,是家庭的核心也是社会组成的重要方式,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婚姻的稳定既与小家庭的幸福紧密相关,也与社会这个大家庭的稳定发展紧密相连。近年来,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模糊,冲动协议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的复婚率极高,这表明我国离婚制度的探讨和完善迫在眉睫,而法律的适当干预,可以有助于建立一个谨慎严肃的离婚机制,为修复夫妻关系、维护子女及弱势一方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带来了福音——重磅推出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30天“缓冲期”,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出台以来,社会各界产生了不同的声音,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社会以及网络上对此存在两种立场鲜明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后悔时间”,随时撤销离婚避免冲动而后悔;另一种则认为,夫妻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设立冷静期会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

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确实,无论是三十天还是三个月,真正想离婚的两个人,是没有办法冷静的,而真正需要冷静的,是“可离可不离”的人群,这一规定恰好能够给他们充分的时间进行慎重考虑。这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但是根据现有规定来看并没有对特殊情况进行区分,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或因离婚事宜使家庭暴力现象升级等情况,这类情况是否仍旧受“冷静期”的限制,还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郝丽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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