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业主购买房屋仅仅是为了投资,并没有实际入住,那在空置房屋没有实际入住时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呢?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小区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其中很大程度上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环境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在支出。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由此可见,即使业主购买了房屋也未实际入住属于空置房屋时,物业公司在向业主发函催缴物业费时业主仍需缴纳,而不能以未实际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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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爱德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