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张某驾驶汽车不慎将李某撞伤,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需二次手术。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两年后,行内固定取出术及疤痕切除植皮、取皮术,住院42天,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及此期间的误工费。
【分歧】
李某在已获得残疾赔偿金后,能否继续主张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对此,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李某在第一次起诉时已进行伤残评定,并获赔残疾赔偿金,定残后的损失已由残疾赔偿金予以补偿,再诉请误工费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伤残,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二次手术发生在定残之后,李某起诉要求赔偿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李某第一次起诉虽然已获得残疾赔偿金,但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乃客观发生,二者并不矛盾,应予支持。但是残疾赔偿金虽具有定残日之后的收入损失的性质,但仅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而二次手术期间属全天误工,根据全部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应当将误工期间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是有差别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在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代替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
此外,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之间存在一定交叉。这部分交叉所应获赔的损失在伤残赔偿金中已经得到体现,故在二次手术误工费中应该作相应扣减。如果不扣减这部分内容,将有违公平原则,有重复赔偿的嫌疑。故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且为当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郝丽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