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建法〔2021〕13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字〔2021〕31号)要求,我厅对2019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进行废止。已过适用期、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的文件,宣布失效。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1年7月21日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附件三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