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代建发〔2021〕24号
中心各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合理确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并如期移交项目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合理确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并如期移交项目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代建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管理的代建工程项目,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合理增加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新建代建项目及尚未完成结算的所有代建项目。
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管理工作,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有关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完成合同约定及合理增加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七条 施工合同约定按造价信息调整材料价格差额的,风险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基准价应按投标期对应的信息价确定,信息价中没有的,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准。
第八条 因变更导致项目特征改变需重组综合单价的,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可参照项目,且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项目特征改变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应按以下方法重组综合单价:
(一)确定调整系数
1.优先用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除以按定额计算出的综合单价;
2.该项目在定额中缺项时,用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除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
(二)重组综合单价
1.按新的项目特征套定额计算出综合单价,再用该综合单价乘以上述调整系数进行重组综合单价;
2.项目特征改变后的清单项目在定额中缺项时,应先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生成缺项定额,再按上述办法重组综合单价。
按定额重组综合单价时,材料设备单价按照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完整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国家计量和计价规范、自治区级、项目所在地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二)工程设计文件及资料、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市场价格或认价资料;
(四)与施工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五)与结算有关的施工方案、会议纪要、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说明等;
(六)与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项目部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结算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编制和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上报代建中心项目部。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项目部接收竣工结算申请表及工程结算资料后,检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检查相关资料签章是否齐全,如资料不完整,应责成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项目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连同完整的结算资料分送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财政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代建中心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对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相关要求出具结算报告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争议或纠纷的,代建中心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等相关参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报请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协商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事项重大可报代建中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报告成果文件签字盖章确认后,代建中心项目部报送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会签审核,代建中心分管主任和主任审签。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成果文件按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项目资金监审处审核把关,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尾款支付、最终结清工作。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参与结算工作单位及人员应阳光办事、干净从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承包人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严肃性和时效性,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二十条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批的竣工蓝图、工程相关施工验收资料、结算相关支撑资料、其他资料等,分类装订成册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书包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内工程量量差预算、标内缺漏项及未施工或新增的核减核增预算、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及签证预算、合同约定的暂估价调整、材差调整、认价调整、其他调整及政策性调整等预算、总包服务费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相关施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复工报告、专业工程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需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等。
第二十三条 结算相关支撑资料包括:各专业工程图纸会审纪要、批复的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认价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涉及结算的会议纪要和中间计量支付资料等。
第五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有质量和安全问题责任的,不予结算。代建中心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款,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审值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审定结算值核减率≥10%(有明显计算或填报错误的除外)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扣减结算审定值10%的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在代建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配合结算工作、与承包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扣减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5%-10%的合同价款。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不积极、推诿懈怠、效率低下以及出现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均列入代建中心履约评价和诚信记录不合格单位,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并可对承包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暂停工程款或合同价款支付;
(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上传至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四)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参与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代建中心鼓励推动代建项目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合同及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分段、分专业及工程变更签证等进行结算。结算办法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经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第三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均有义务配合完成代建项目决算审核工作,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完成备案或复审工作并接受其审核调整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2021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