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代建发〔2021〕25号
中心各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代建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严格施工阶段资金控制,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实现计量支付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到准确、规范、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建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严格施工阶段资金控制,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实现计量支付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到准确、规范、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现场工程计量支付初审管理工作,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工程计量支付有关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量支付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计量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计量的对象是符合合同文件、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要求,经验收后,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具有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计量。
第五条 计量的范围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批准的变更、签证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应予计量的内容。
第六条 计量支付应以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审定工程计量结果进行支付。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各阶段比例时(不含合同外发生的变更、签证等新增部分),暂停支付,严禁出现超付现象。
第七条 计量支付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经批准的变更和签证、工程索赔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和项目部验收文件、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及有关计量支付审批报表等。
第三章 计量支付基本要求
第八条 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自治区现行计量计价依据规定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据实计量(包括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的计量),要保证各阶段计量方法的一致性。
第九条 为规范计量工作,提高计量效率,鼓励采用工程计量支付系统或应用软件。
第十条 所有计量的序号、单位及精度要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保持一致。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序号、单位及精度也应与工程量清单和计量规则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所有计量的项目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质量验收合格且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对清单中以总价计量的项目应附相关的凭证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计量支付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为确保计量工作的连续性,从事计量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不得中途随意更换,以便更好的适应和完成计量工作。
第四章 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计量的程序原则为承包人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部和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会签审核→代建中心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签→财政部门拨款。
第十四条 工程计量支付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在计量支付的逐级审核中,每一级报表必须对上一级负责,如发现差错,应退还申报者,重新核实修正后,再按上述程序上报。
第五章 计量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支付
(一)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支付主要包括清单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等。
(二)承包人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
(三)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审查签字的完备性、与计量资料的一致性、与合同的符合性、计算的准确性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署是否同意支付意见并连同完整计量资料上报项目部。
(四)项目部和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监理工程师上报的计量资料和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照合同文件和设计图纸,审核上报资料的完整性、与合同和规范的符合性、计算和填报的准确性、计量资料与支付报表的一致性,审核后签字确认并由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进度款审核结果资料,项目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代建中心招投标合同处、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资金监审处会签审核,自治区代建中心分管主任和主任审签。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并计入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
第十八条 缺陷责任期费用的支付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发现任何工程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项目部和监理工程师应查明原因和责任,并确定费用的支付。
(二) 如责任属承包人,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修补,若承包人没有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项目部有权安排其他人修补缺陷,监理工程师应确定费用并签发给项目部和项目建设管理处,并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三)如责任不属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要求与项目部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费用及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质保金的支付
(一)质保金是用于支付修复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所造成的工程缺陷而发生的费用。
(二)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经监理工程师签发质保金支付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第六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计量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义务。已经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如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无偿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拒绝按要求返工或修复的,代建中心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款,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月进度报审值严重与实际形象进度不符高估冒算的,进度审定产值核减率≥10%(有明显计算或填报错误的除外)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扣减承包人工程款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在代建项目计量支付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配合计量支付工作、与承包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合同价款10000-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3次(含)以上的,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出现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3次(含)以上的,均列入代建中心履约评价和诚信记录不合格单位,发包人对承包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一)暂停计量或合同价款支付;
(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上传至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四)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参与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核准表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支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