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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应当遵循哪些法定原则?

【发布日期】2021-08-27  【浏览次数】1490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应当遵循哪些法定原则?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破产重整计划强裁规则,该条允许法院可根据破产重整计划的提出者(管理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没有得到全部投票组通过时,强制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只要破产重整计划给予反对的担保债权人组、职工组、税务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分配即可。

  那么,《破产法》对强裁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行使行使强制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权利,根据破产法学者的总结,需要遵循清算价值保障原则(债权人利益最大原则)、可行性原则、绝对优先原则

  一、清算价值保障原则。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方案前,必需认真审查债权人在重整中和其在清算中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只有在前者高于后者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强制批准的裁定。因此,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包括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计算依据和详细说明,以及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计算依据和详细说明。

  二、可行性性原则。法院应从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对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并依此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在论证方案是否具备可行性的基础上审慎作出强制批准重整草案的裁定。

  三、绝对优先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5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

  四、公平对待原则。公平对待原则指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计划中要被公平对待,获得公平清偿,其和统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获得相同比例清偿。

  五、最低限度通过原则,也即至少有一个权利人组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所述,法院在对重整计划进行强裁之前,必须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严格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满足上述五条基本原则,只要违反其中一条原则,法院就不能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郝丽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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