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夫妻离婚时不能仅仅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还应当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产生的是公示公信效力,对外是将登记记载的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其主要作用在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对内而言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如果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义拉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