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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标准及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21-10-12  【浏览次数】145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宅基地申请标准及继承问题

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为修建住宅而占有、利用的村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为: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此处不分男女),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宅基地修建住宅。

但需要注意申请人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以及有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等情况时村集体将不予批准申请分配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因此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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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义拉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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