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告送达,是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在发生争议时,一旦一方当事人采用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各种方式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导致送达出现困境,则通过公告的方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
但是公告送达存在很明显的弊端,就是时间成本过高。旧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公告期间为60日。举例来看,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纠纷,若始终联系不上另一方当事人(不排除对方恶意隐匿地址的情况),从开庭传票,到送达判决,最少要经过两次公告,每次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这对于急于得到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来说耽误了半年左右的时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增强,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逐步增多,也为诉讼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缩减公告期间是必然趋势,以便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公告送达期间作出了修改:“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的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进一步降低公告成本,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