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低迷,因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况比比皆是。但是,购房者大多都是在按揭贷款买房模式下购买房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往往会导致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同时被解除。在此情形下,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返还?最高院对此作出判决提出以下观点,正在面临该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参考。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件涉及《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案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以上是最高院案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购房贷款问题的观点,或许对正为此困扰的当事人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