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一盗窃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2012年9月,本所接收乔某某的委托,担任聂某一、聂某二、聂某三盗窃案的辩护人。
2012年8月,聂某一、聂某二、聂某三被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二年及并处罚金若干。
三被告人委托本所律师,提出上诉,经本所律师尽心尽力的辩护,二审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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