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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取得胜诉

【发布日期】2017-08-18  【浏览次数】663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我所代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取得胜诉

    近日,我所赵籽贻、刘云飞律师代理李某某(原告)诉准格尔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元的赔偿款。

2016年原告李某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某工地为四被告工作,2016年8月21日上午11时,因被告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从钢筋车上掉落,并被钢筋团砸中腰部。原告先后在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内蒙古医院、呼和浩特市阿康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请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在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适用标准为农村还是城镇标准。李某某是一名钢筋工人(建筑业工人),农村户口,李某某常年在城镇建筑工地打工并且居住,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此,代理律师通过多次多方面调查取证,成功取得了其常年在城镇居住的证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证据,对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元,被告鄂尔多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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