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的山西某大型煤炭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原告山西某大型煤炭公司委托我所潘仲平、赵籽贻、王东律师为其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潘仲平、赵籽贻、王东律师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开庭,根据法律法规、运用诉讼技巧,运用证据对办案的疑难点进行分析并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一审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蒙古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预付款587万余元。二审法院(鄂尔多斯中级人法院)驳回上诉人内蒙古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成功挽回587万余元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