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但未成年人因年龄、心智不成熟等因素,在量刑上会比成年人更轻。但由于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严重,很多时候致人死亡,引起社会强烈的不满,纷纷要求重罚犯罪者,那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致人死亡到底应该如何判刑呢,接下来我们看内蒙古律师如何分析。
17周岁的周某在读高二的时候因厌学而辍学在家,因无所事事经常接触社会上的一些无业闲散青年,聚会、上网,甚至参与斗殴打架,逐渐养成一身的恶习。一次,一群人在歌厅与另一群青年因服务小姐引起冲突,两伙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周某当时喝多了,见到自己的人被欺负,遂抄起一根铁棒猛击对方一个红衣青年的头部,该青年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逃跑后被抓捕归案。那么,周某犯罪情节恶劣,会判死刑吗?
周某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尽管周某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但是因其未满18周岁,在量刑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其不能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