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一旦搭便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责任责任划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好意同乘也称善意搭乘、无偿搭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运营机动车的驾驶人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车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依据法律规定来看,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具体如下:
(一)驾驶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第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搭乘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驾驶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搭乘人在驾驶人驾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行为造成事故的,因本身系搭乘人故意引起的,驾驶人无需承担责任。
(二)驾驶人承担一定事故责任时的赔偿情形
根据事故对方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行人,以及驾驶人负事故责任程度不同,其向搭乘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不同。大多数法院会按照以下比例确定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中,好意同乘情况驾驶人需向搭乘人承担的责任适当下调10%到15%。
(三)进一步减轻驾驶人责任的情形
在适用上述“好意同乘,减轻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如果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也由一定过错(无需是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可以进一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比如搭乘人未系安全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