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咨询的比较多的关于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实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的通知二十九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以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劳动者被确认为刑事犯罪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未经法院审判(或者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但免于起诉的),是否构成犯罪即没有定论,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生效审判出具之前,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分两种情形:一种为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一种为劳动者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之规定,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有权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而且,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未能从事实际劳动系自身原因造成的,而非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以及支付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待生效的法律文书出具后再按照是否构成犯罪具体处理。